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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综合开发项目招商公告
发布:2025-12-05 阅读:2452

一、项目概况与招商范围

1.1.项目概况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位于青阳县城20°方位直距18km处(青阳县丁桥镇牛山村洛冲组),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区面积为0.9989平方公里。矿区拟设采矿权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总资源量10914.09万吨;设计利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10798.15万吨,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要求,项目实际可采资源量8916.66万吨,资源利用率为81.70%,矿山生产规模设计为800万吨/年,预估总产值约35.66亿元,目前尚未开采。

1.2.招商人

青阳青源矿业有限公司

1.3.招商范围

(一)资源开发内容

1.矿山勘测与设计:包括生产性勘察、道路开拓设计、生产线及附属工程设计等。

2.项目建设:矿区运输道路、生产用电、生产线建设及维护;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污水处理、降尘降噪设施建设等。

3.矿山开采:表土剥离、凿岩、穿孔、爆破、二次解小、装车、石料运输至破碎机进料口、卸料等。

4.生产加工:机制砂、成品石等砂石骨料加工;设备运行维护。

5.产品销售:制定销售策略、销售方案、销售定价、运输及销售回款等。

6.矿山恢复:按规定缴纳矿山植被恢复保证金。

(二)绿色矿山建设

符合《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2018)及安徽省相关地方标准。投产后1年内须通过绿色矿山认证。

二、合作方资格要求

2.1.合作方资质要求:

(一)合作方须具备下列施工资质: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0 万元,具备有效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2.项目经理要求

须具备矿山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注:矿山类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

2.3.业绩要求

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一项产量150万吨/年及以上矿山开挖或砂石加工项目。

2.4.安全与信誉要求

(一)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失信记录,商业信誉良好。

2.5.资金履约保障

本项目如因合作方资金原因造成项目工程连续停工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招商人有权终止合同,合作方自动退出项目投资,并由合作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按协议约定处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6.质量标准:合格

2.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合作方

联合体合作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

(二)同一专业工程由一个单位承担的,按照承担单位资质确定资质等级;同一专业工程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工程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单位的相应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按专业分工确定的联合体资质须满足招商文件的要求。

(三)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由牵头人负责本项目合作保证金递交。

三、项目运作模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商确定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通过招商确定合作方后,由合作方负责该项目综合开发和建设资金。具体合作事宜通过协议约定。

四、合作报价

合作方的报价应在招商人给定的保障其利润的基础单价 9.12 元/吨 (不含税价)之上进行上浮。上浮幅度由合作方自行测算决定(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招商人按合作方报价获得收益,该收益不因合作方的实际投资收益或经营成本变动。

五、法定纳税义务

中选合作方作为本项目的资源开采与产品销售主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法定纳税人独立、按期申报并缴纳资源税等一切应纳税费。

六、合作模式

(一)投资模式:合作方自主投资、建设、运营,自负盈亏。

(二)收益分配:合作方应将产品销售所产生的全部营业收入,汇入招商方指定的共管账户。合作方在中选后,须于青阳县境内开设专用账户,并接受双方共管(具体权利与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

七、合作期限

矿山开采及砂石加工服务期限(含基建期1.5年)共计约14.3年,自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签发之日(即2025年1月3日)起连续计算。(最终以项目实际进展为准)。

八、风险提示

合作方需考虑到的风险:

(一)安全生产风险

(二)劳务纠纷

(三)供应链中断

(四)生产修复成本

(五)运营资金压力

(六)因政策性推迟建设时对矿山生产的影响(例如:矿产品输送廊道、建设用地及林地的办理)

(七)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评审方式

招商人组织评审小组对合作方的合作文件先进行资格审查,合作方审查通过后方可参与综合评分环节。若只有一家合作方报名,且该合作方满足招商文件各项条件并与招商人谈判达成一致,则该合作方即为中选人。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方报名且同时满足招商文件各项条件,将实行100分制综合评估法(具体评定标准详见招商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合作方确定为中选人;如出现两家或以上合作方综合得分一致的情况,则采用抽球形式随机确定中选人。最终,由招商人向中选人签发项目中选通知书。

十、招商文件获取

10.1.招商公告发布时间及发布媒介

(一)发布时间:2025年12月5日

(二)招商公告媒介:

本次招商公告同时在以下平台发布:青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青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qyxgov.cn))、青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公众号、青阳网(青阳网,青阳论坛,青阳人生活消费门户网站! - ahqy.cn !

10.2.报名与文件获取

(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14时3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地点:青阳县卓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东侧中心城(拓富广场)2号楼一楼)。

(三)报名方式:合作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亲赴现场报名。

(四)文件售价:0元。

10.3.报名所需提交资料

合作方报名时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如由授权委托人办理,还需提供: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现场核查,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留存)。

重要说明:

以上资料仅用于报名登记及核验身份,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合作方的全部资格审查资料(如: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应在提交合作文件时一并递交,具体要求详见招商文件。

十一、合作文件递交

(一)合作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商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12月16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二)合作文件递交地点:青阳县卓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东侧中心城(拓富广场)2号楼一楼)

(三)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合作文件,招商人将不予受理;

(四)本项目不接受以电话、口头或邮寄方式递交的合作文件,合作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地址有误或变更导致无法联系的,相关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十二、合作保证金缴纳

(一)合作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

(二)合作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三)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青阳青源矿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

账号:12068001040025204

(四)合作方须将本单位针对该项目从基本账户汇出费用的凭证(须载有所参与的招商项目名称、合作方基本账户信息、收取该费用的招商人名称及其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编入合作文件中,由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审查认定。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合作保证金。

(五)合作方合作保证金应在招商截止日期前自行办理,并在递交合作文件前递交。

十三、招商合同签订

中选的合作方应于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招商人签订《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如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明确表示拒绝签订协议;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

(三)因自身原因导致协议无法按时签订;

均视为合作方自动放弃中选资格,其缴纳的合作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商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自主决定选择其他合作方或重新组织招商。

十四、项目招商特别说明

(一)招商人不统一组织现场勘探或召开答疑会;

(二)具备合法资质、雄厚资金实力、成熟技术经验、良好社会信誉及属地化运营能力的合作方优先考虑;

(三)招商人拟建设矿产品输送廊道(1条),因廊道路线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工期顺延,具体完工日期以实际工期为准;矿产品输送廊道建成后可提供给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配套使用。合作方在经营权期限内应依据市场价向招商人据实支付矿产品输送廊道使用费。

(四)因矿山前期整合原因,招商人与部分矿山原矿权人协商,优先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如有剩余用矿石资源补偿的,合作方在经营权期限内须向招商人优先提供有偿矿石资源,且每年优先提供有偿矿石资源数量按招商人与原矿权人协议约定的数量确定,合作方应按招商人要求每月优先向招商人提供,并运送至招商人指定地点。每月合作方向招商人优先提供的有偿矿石资源费用为按经测算的开采成本(不含资源性税费)乘以当月经双方确认的优先提供有偿矿石资源数量计算,由招商人按期支付。经双方签字确认优先提供有偿矿石资源量完成后,则视为已全部优先提供完毕,此项优先供应责任自动终止。

(五)关于周边作业环境、开采技术条件及质量要求的安排;

1.周边作业环境

(1)对矿区南侧与采矿权距离不足300m的居民房屋及设施采取搬迁处置措施(可在基建前完成,基建工作面距离房屋大于300m),矿山已与所属政府关于周边房屋及其附属物签署征迁协议;

(2)在矿区北东侧划定禁止开采区,确保北侧轩鑫矿业公司破碎站处于矿山300m爆破警戒范围外;

(3)在东侧划定禁止开采区,确保南东侧10kV高压输电线处于矿山300m爆破警戒范围外,矿山已与产权单位(青阳县强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东侧10KV高压线安全协议书;

(4)矿山整体处于北东侧七房冲水库汇水区域以外的下游区域,设计按照100m爆破振动安全距离在北东侧划定禁止开采区,以确保矿山开采爆破对水库坝体影响在安全允许范围以内。矿山已委托相关单位对矿山开采范围与水库之间的安全距离进行专项论证,下一步设计时根据专项论证结论调整优化矿山开采范围与水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另外,七房冲水库无值班室设施处于矿山300m爆破警戒范围以内;

(5)西侧拟设采矿权1号拐点处观音庙迁移至矿山300m爆破警戒范围外。

(6)利用原东侧欣达矿破碎站厂址改造建设无人值守破碎站,其余300m范围内原矿山遗留设施拆除或改为仓库使用;

(7)矿区南侧300 m爆破警戒范围以内有基本农田,矿山生产中要加强此区域爆破警戒工作,确保300 m爆破警戒范围以内无人员及设备设施。

2.开采技术条件

矿山地处长江南岸低山丘陵区,矿体埋藏浅,覆盖层薄,适于用露天方式开采;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中等、环境地质条件中等,开采技术条件以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复合问题的中等类型(Ⅱ-4类)。

3.质量要求

(1)矿山基建工程施工须一次性验收合格,满足初步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环保、水保、安全、职业卫生健康等方案或批复文件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要求;

(2)强风化层及山体表土剥离干净,开采爆破后石料粒径应不大于900mm;

(3)矿山地质与环境防治分阶段须验收合格。

(六)意向合作方如需现场踏勘,须向招商人提交申请,由招商人通知踏勘时间;

(七)招商人将现有固定资产按现状无偿移交中选合作方使用。中选合作方应在接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盘点,对不可使用的资产,须及时编制清单并向招商人提出处置建议,招商人拥有最终处置权与处置收益权。资产在移交后的保管及安全责任由中选合作方承担。

十五、意向合作方前置性条件

(一)意向合作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已获得适当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合作;所提交的合作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意向合作方承诺:已实地踏勘现场,并对项目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周边作业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及经营权期限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相关情况,均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达成合作意向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招商人无关。

(三)意向合作方承诺:对招商人拟建设的矿产品输送廊道(1条)建成后可提供给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配套使用等情况已全面了解并完全知悉,同意在经营权期限内依据市场价向招商人据实支付矿产品输送廊道使用费。

(四)意向合作方承诺:对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合作期限为(含基建期1.5年)共计约14.3年、目前尚未开采等情况已全面了解,并完全知悉,同意如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则由招商人办理延期或更换。

(五)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如需开展矿山基建工程建设和爆破作业,将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合法合规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环保、安全、消防责任及风险等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六)意向合作方承诺:自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综合开发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基建期(1.5年)结束,将依法依规进行矿山基础建设,积极投入生产经营,不得闲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合作方自行负责,与招商人无关。

(七)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在矿山开采运营期间所配备的设备及人员应满足年产800万吨矿石的矿区建设及生产需要,所有设备须满足生产要求,矿区内运输车辆、工程机械等须符合国家矿山安全要求。否则,招商人有权解除本次合作协议,且不退还合作方全部履约保证金,无偿收回合作项目并追究合作方违约责任。

(八)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矿区内所有员工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文明施工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保证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九)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使用的矿区红线范围内土地由招商人无偿提供。合作方如因电力线路建设、引水工程等生产生活设施需要使用红线范围外的土地,或矿山设施设备因政策、技术更新等原因需升级、更换的,均由合作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合作方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招商人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且不退还合作方全部履约保证金,无偿收回合作项目并追究合作方违约责任。

(十)意向合作方承诺: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合作方将全权负责合作期限内该矿区的基础建设、开采、治理、复垦及生产经营活动。合作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自主依法合规进行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环保、安全、消防等责任及风险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十一)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将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开采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开采作业,负责制定并提交具体、可行的矿山开采方案。该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约定的工作内容、施工进度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安全、消防、环保(包括水土流失及环境保护)等方案和措施。方案须经招商人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招商人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合作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二)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将建立专业的矿山开采管理机构,并向招商人提交详细的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合同、财务等主要管理人员及职业资格信息,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合作方须保证作业人员队伍的稳定及素质,更换负责人或管理人员须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合作期间不得出现人员不足、频繁变动或怠工等现象,否则,招商人有权要求合作方进行整改,直至更换无法履行约定职责和义务的主要管理人员,并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十三)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将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程进行管理及作业。合作方将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程施工和开采作业的安全。合作方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并保障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

(十四)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将在矿山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戒告示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注意安全。合作方须确保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古树古墓的保护工作,并保障附近居民的安全。如因施工措施不当导致附近居民的人员财产遭受损失或发生其他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伤、死亡等事故,合作方应立即上报招商人及相应主管部门,并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将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做好矿山消防工作。合作方将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并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操作培训;配备合格足量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规范使用和管理,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对于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事项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因合作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火灾等消防事故损失及给招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合作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六)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将严格遵守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依法履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合作方将严格按照招商人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对矿山采取有效措施(如防治环境污染、洒水降尘、裸露场地覆盖、合理利用除尘设备、有效收集雨水、加工产生的淤泥及生产污水杜绝外排等),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合作方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须采取湿法开采或对开采点打水降尘的措施,确保开采过程中无扬尘产生。对尾矿(废渣料和污泥)应压实成块运送至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十七)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将自觉接受招商人及有关安全、消防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日常检查。对于招商人及日常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合作方将无条件接受并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行政经济处罚由合作方自行承担。若合作方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整改,招商人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合作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八)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因矿山基建工程建设、开采经营等过程中需要使用施工用电和生产用电的,由合作方自行向供电部门申请并落实。合作方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并遵照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若因用电问题导致的事故或损失,由合作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九)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因矿山基建工程建设、开采经营等过程中需要使用建设施工及生产用水的,合作方将结合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产生的生产和生活污水、雨水、废弃物等排放均由合作方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若因用水问题导致的事故或损失,由合作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如需进行爆破作业、土石方开挖及场地平整等作业的,须符合相关批准程序。其中爆破作业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制订科学可靠的爆破方案,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合作方不得私自更改爆破方案或进行未获批准的爆破作业。招商人有权停止未获取批准程序的爆破及施工作业。合作方将建立严格的炸药及其起爆器材管理体制,按规程操作,预防早爆、盲炮事故等安全隐患的发生。否则,合作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意向合作方承诺:若在合作期内,出现破产、无能力经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持续不达标(如一年中五次或连续三次)等严重违约行为,招商人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协议,并无偿收回项目。在此情况下,合作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将被罚没,且招商人有权就因此遭受的进一步损失向合作方追偿。

(二十二)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将自行处理好与周边企业、村镇居民的关系。若合作项目在开采经营使用过程中与周边企业、村镇居民产生矛盾或纠纷的,由合作方自行妥善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若因合作方的行为对周边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合作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招商人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不退还合作方全部履约保证金,无偿收回合作项目并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二十三)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不得利用合作项目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合作项目。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对外出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合作项目的使用权。否则,招商人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无偿收回合作项目并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二十四)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方按招商人要求完成合作项目相关工作或完全履约至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方将自收到招商人发出的《退场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场。合作方须自行撤走相关设施、设备,并自行拆除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否则,视同合作方永久无偿转让相关设施设备所有权及知识产权予招商人,招商人有权自行处置,合作方不得要求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二十五)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若因政策、环保等原因导致矿山永久闭坑关闭的,自关闭之日起,合作协议立即终止。交易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因此产生相关补偿费用的,交易双方将按照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协商处理。涉及的合作项目基建工程和设施设备的补偿费用应归合作方所有,由招商人在收到相关补偿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合作方。其余补偿费用应归招商人所有。

(二十六)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若因非招商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合作协议提前终止的,视同合作方违约。招商人有权不退还合作方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合作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十七)意向合作方承诺:若合作协议因故提前终止的,合作方将在收到招商人要求交回合作项目的通知之日起20日历天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合作项目,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招商人。合作期限将计算到合作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招商人的当日为止。

(二十八)意向合作方承诺:对拟定的《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协议》(样本)已全面知悉并仔细阅读。合作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并承诺将遵照执行。

(二十九)意向合作方承诺:在合作期内,负责完成从矿区至现有公共路网连接点之间的外部道路拓宽工程,具体包括该道路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等所需费用的承担,满足大型车辆的安全与运输要求。

(三十)意向合作方承诺:在项目合作期内,本方作为各项税费的法定承担主体,承诺无条件承担并按时足额缴纳合作项目所产生的全部应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税)。同时,安措经费(安全生产措施经费)将依法由本方独立提取、专项使用与管理。

十六、联系方式

招商人:青阳青源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青阳县蓉城镇木镇路17-7号

联系人:张一驰

联系电话:13866574448

代理机构:青阳县卓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东侧中心城(拓富广场)2号楼一楼

联系人:盛纳

联系电话:17354009854

十七、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青阳青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最终以青阳青源矿业有限公司解释为准。

附件:12.5招商文件(狮子山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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